(2017)豫061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秀玲与鞠晓东、赵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玲,鞠晓东,赵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玲,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鞠晓东,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洁,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玲与被执行人鞠晓东、赵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鞠晓东、赵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