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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汤贺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贺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汤贺菊。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汤贺菊与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汤贺菊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闵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