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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执行人武万军,男,1968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被执行人赵香敏,女,1967年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武红军,男,1970年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左金生,男,1957年出生,住所地邢台县。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武万军借款纠纷一案,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月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