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8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明郎与姚明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郎,姚明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民初2107号原告:王明郎,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生,现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运果,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410179900。被告:姚明闯,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住桐柏县。王明郎与姚明闯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明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运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向姚明闯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其拒收;后在其住处附近张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姚明闯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姚明闯偿还下欠的货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买门15套,总款28607元。被告已付款13067元,经多次追要,至今仍下欠15000元未付。姚明闯未作答辩。王明郎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12月6日记录的销货清单,余额15000元;2.2017年1月26日王明郎向姚明闯追要欠款的录音及整理的书面材料。3.证人牛某、方某、吴某证言。据王明郎提交的销货清单、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6日,由姚明帅介绍,王明亮卖给姚明闯门及相关材料,由方某、吴某送货并负责安装。从录音资料中王明郎、姚明闯的交谈内容可知,姚明闯以王明郎没有提供售后服务,没有按要求的数量装门为由,拒付下余货款;王明郎追要欠款15000元,称商量的是门安装后,先付款再提供售后服务。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本院认为:姚明闯向王明郎购买翻板门,由王明郎负责安装及售后服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当时,王明郎在安装15套门后,没有继续安装。因为是口头协议,出现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本院无法完整地查明双方约定的的数量、付款办法及售后服务等关键事实。但王明郎提供的证据结合起来可以证明姚明闯尚欠货款15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至于姚明闯在录音中所述的问题,因其缺席本案的审判,错失了查明纠纷发生原因的机会,也失去了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处理的机会;同时可视为是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放弃抗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姚明闯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明郎支付货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姚明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