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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杏芬与邹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杏芬,邹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55号原告:于杏芬,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立兴,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于杏芬与被告邹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