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于杏芬与邹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杏芬,邹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655号原告:于杏芬,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立兴,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于杏芬与被告邹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杏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