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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自启与王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启,王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78号原告:赵自启(李自起),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永涛,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启与被告王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王永涛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自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