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自启与王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启,王永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78号原告:赵自启(李自起),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永涛,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自启与被告王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王永涛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自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皇永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