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傅铁牯与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铁牯,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6民初399号原告:傅铁牯,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委托代理人:李水春,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铜鼓县。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99466054X。法定代表人:付国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剑平,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大道555号节能科技园14栋6层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8193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228734。法定代表人:周倩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耸春,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原告傅铁牯(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由审判员兰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春、被告力宏公司委托代理人毛剑平、被告优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耸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昆庆公司将其位于铜鼓县温泉镇的B1厂房建筑施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力宏公司承建,被告力宏公司雇请原告为B1厂房附属房的模板进行拆卸和重新安装并拖欠原告工资16000元,为此,被告力宏公司工地负责人余建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5年11月20日前付清所欠工资款,但被告未按期付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6000元。被告力宏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雇请原告做事,也没有委托他人向原告出具欠条,故原告不能要求我公司付款,而且据我们了解,原告也没有完成拆除模板、重新装模的工作。被告优信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完成拆除模板、重新装模的工作,写条子的余建新是工地上临时工作人员,我公司没有委托余建新向原告出具该条子,原告也没有完成拆除模板、重新装模的工作。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力宏公司与江西昆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厂房车间工程项目的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力宏公司承包江西昆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铜鼓县新建厂房车间的工程施工建设。此后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与案外人左细文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将昆庆新建厂房车间工地上的第B1号、B2号厂房的土建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左细文施工建设。案外人左细文承包上述工程后,曾雇请原告在工地上从事装模、拆模工作,其中就包括B1厂房附属房的模板安装、拆卸工作,随后原告也完成了B1厂房附属房的装模、拆模工作。此后左细文与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发生纠纷,左细文停止了施工。因对B1厂房附属房的建设不满意,被告力宏公司铜鼓县昆庆新建厂房项目部的工作员余建新在左细文停止施工后直接雇请原告对B1厂房附属房的模板进行重新安装。2015年10月7日,余建新写了一张条子给原告(该条子没有抬头,也未写明欠条),条子上写道:“余建新答应在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B1厂房附属房模板拆卸和重新装好的费用,总金额在16000元左右”。因左细文拖欠了此前雇请原告在B1B2厂房装模、拆模工作的劳务工资,原告曾于2016年将左细文、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起诉至我院,我院作出判决由左细文、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并执行完毕。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支付项目部余建新直接雇请其重新安装B1厂房附属房模板的工资未果,原告遂诉至我院。另查明,庭审时,双方都认可工地上B1厂房附属房现在已没有模板安装在上面,原告陈述其已完成附属房模板的重新安装工作,是工地上装钢管的工人拆除钢管时将原告重新安装的模板拆除了,被告优信公司陈述原告根本没有重新安装模板且装钢管的工人不可能去拆除模板。本院当庭拨打了余建新电话,余建新陈述是代表项目部直接雇请了原告重新装模,但原告只安装了少许部分模板,只能算5000元左右的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余建新书写的条子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查、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余建新书写给原告的条子并非欠条,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劳务作业确定原告本案应得工资。案外人左细文曾雇请原告安装、拆除B1厂房附属房模板,该部分工资原告在2016年起诉案外人左细文、力宏公司、优信公司后由本院执行完毕,即原告拆除B1厂房附属房模板的工资已经在2016年原告起诉案外人左细文、力宏公司、优信公司的案件中由我院执行给了原告,故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原告有没有完成B1厂房附属厂房重新安装模板的工作?原告重新安装模板的工资应确定为多少?庭审时,双方都认可工地上B1厂房附属房上已没有模板安装在上面,原告陈述其已完成附属房模板的重新安装工作,是工地上装钢管的工人拆除钢管时将原告重新安装的模板拆除了,但原告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不能认定原告已全部完成B1厂房附属房上模板的重新安装工作。对于重新安装模板的工资,我院庭审时电话联系余建新,余建新认为原告重新装模的工资应计为5000元左右,故本院确认原告应得重新安装B1厂房附属房模板工资为5000元。被告优信公司辩称原告未进行B1厂房附属房模板的重新安装工作,不应计算重新装模的工资,但被告优信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余建新陈述的内容不符,故本院对被告优信公司上述辩称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力宏公司铜鼓县昆庆新建厂房项目部工作人员余建新代表项目部雇请原告进行B1厂房附属房模板的重新安装工作,项目部的组建单位即被告力宏公司、优信公司应承担支付原告5000元劳务工资的责任,本案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傅铁牯劳务工资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给付,原告傅铁牯可在二年内申请执行。二、驳回原告傅铁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傅铁牯负担130元,由被告江西力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优信力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兰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