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志方、吴国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方,吴国行,石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方,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行,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景祥,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原审被告:石慧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上诉人陈志方因与被上诉人吴国行及原审被告石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8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陈志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雪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