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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忠强、黎明莲等与杨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强,黎明莲,杨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02民初228号原告杨忠强,男,汉族,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告黎明莲,女,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杨明荣,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原告杨忠强、黎明莲与被告杨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强、黎明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明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忠强、黎明莲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明荣因生意周转需要,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杨忠强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按月付息,出具借条一张,利息付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2月17日、7月18日被告又分别向黎明莲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按月付息,出具借条2张。其中:50万本金的利息付至原告黎明连帐上,利息付至2015年3月31日;10万本金的利息付到原告黎明莲大儿子XX账上,利息已付至2015年4月15日;20万本金的利息付到原告二儿子杨猛的帐上,利息已付至2015年4月15日。两原告自2014年12月向被告提出返还本金,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00000元及利息(其中:80万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10万本金的利息从2015年4月16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明荣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原告杨忠强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70)转支给被告杨明荣100000元,次日被告杨明荣向原告杨忠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杨忠强现金壹拾万元整,月利息2分。”被告杨明荣每月向原告杨忠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3×××85)支付2000元利息,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6%每月付1600元利息,利息付至2015年3月31日。2014年2月17日,被告杨明荣向原告黎明莲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黎明莲现金柒拾万元整,月利息2分。”原告黎明莲于当日转帐至被告杨明荣账户(账号43×××99)700000元。2014年7月17日,原告黎明莲转帐至被告杨明荣账户(账号43×××99)100000元,被告杨明荣于次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黎明莲现金壹拾万元。”被告杨明荣每月向原告黎明莲账户(账号62×××63)支付利息10000元,向原告儿子XX账户(账号62×××16)支付2000元,向原告儿子杨猛账户(账号62×××37)支付利息4000元。自2015年1月起,按月利率1.6%向以上三人付息。向XX账户付息至2015年4月15日,向黎明莲、杨猛账户付息至2015年3月31日。后因被告没偿还本息给原告,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杨明荣向原告杨忠强、黎明莲先后借款900000元,有杨明荣亲笔书写的欠条和银行转帐记录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二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故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杨明荣对其中800000元欠款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2015年3月31日,另外100000元欠款最后一次支付利息是2015年4月15日,被告应按照约定利率从最后清算利息次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明荣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忠强、黎明莲9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8000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付清之日止;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杨明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亚男人民陪审员  余 婷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皖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