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农金旺(北京)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38号某大厦A座11层1111-1115。法定代表人鞠建英,财务总监。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子县宋村乡宋村北。法定代表人张红民,总经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7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晋D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长子县方兴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晋DXX**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莹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