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9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918号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法定代表人:赵海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资,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亮,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荣基,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1元减半收取4320.50元,由原告山东儒商智信工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