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得明申请执行李秀玲修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得明,李秀玲,修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得明,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四合乡丰田村。被执行人李秀玲,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东街。被执行人修占宇,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要构思县东街。申请执行人李得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东北街、面积80.90平方米,砖木结构,丘地号为2-11-8-1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李得明名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