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如亮与覃如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如亮,覃如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14号原告:罗如亮,男,1964年10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被告:覃如开,男,1965年5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如亮与被告覃如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如亮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如亮以需追加共同被告及收集相关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经院长批准免收。审判员 罗国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骆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