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随平、胡墙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随平,胡墙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被执行人:赵随平,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墙墙,女,1988年6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随平、胡墙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随平、胡墙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