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换美、高语硕、乔淑琪与高子瑜、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换美,高语硕,乔淑琪,高子瑜,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407号申请执行人乔换美,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高语硕,男,200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淑琪,男,2011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高子瑜(又名高强),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梅,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子瑜、李梅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换美、高语硕、乔淑琪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4250元及执行费13140元由被执行人高子瑜、李梅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米执字第0029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高子瑜、李梅所有的房屋中的50%份额(高子瑜、李梅各占25%),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高子瑜的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后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共计911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本金948900元及利息未履行,因上述房产暂不宜强制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