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成俊与吴红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俊,吴红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39号原告贾成俊,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吴红伟,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贾成俊与被告吴红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成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偿还担保货款7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红伟为其外甥担保货款11600元。经原告追要但被告支付4000元下欠7600元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支持其诉求。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贾成俊不能提供被告吴红伟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成俊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