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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延法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秀丽与延寿县良种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秀丽,延寿县良种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延法执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温秀丽,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延寿县良种场,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陈士杰,场长。本院在执行温秀丽与延寿县良种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