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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侯宗华与郭学彬、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华,郭学彬,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302民初328号原告:侯宗华,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学彬,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新疆疏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树雄,男,1979年9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刀郎路8号。负责人:陈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石化工业园区东晓苑迎宾大道18-1幢。法定代表人:丁鸿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侯宗华与被告郭学彬、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宗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华,被告郭学彬、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司法鉴定交通费113852.16元-已付医疗费9761.96元=10409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承包了图木舒克市博信二期(图市汽配城)建设项目,该项目由郭学彬具体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郭学彬又将建设项目中的外架工程分包给杨树雄,杨树雄雇佣原告侯宗华在其分包的外架工程项目上提供劳务。2016年10月2日中午13时左右,原告在该工程项目做楼梯维护时,在搬运钢管过程中,钢管坠落将原告左脚砸伤,后经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一近节趾骨骨折,住院17天,被告郭学彬、杨树雄支付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用9761.96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7000元,误工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被告郭学彬、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郭学彬、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郭学彬、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针对上述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为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证人侯某某、侯某某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原告受伤的地方是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承建的图木舒克市博信二期(图市汽配城)建设项目,项目经理为陈明,陈明将上述工程转包给郭学彬具体施工,郭学彬又将外架工程项目分包给杨树雄,杨树雄雇佣原告,并于2016年10月2日在施工中受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树雄的证明材料,因杨树雄是本案被告,其所书写的材料证实了其自认上述事实。2、被告受伤后在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报告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住院结算票据、门诊票据,证实原告受伤后在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住院支付住院费9748.96元,门诊费13元。因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所要证实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杨树雄为其垫付医疗费9748.6,本院予以确认。3、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7000元,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鉴定产生的费用3200元。反应的情况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4、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提供的(图工商内字)登记内销字(2017)第554754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7月,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承包了图木舒克市博信二期(图市汽配城)建设项目,该项目由郭学彬具体负责施工,施工过程中郭学彬又将建设项目中的外架工程分包给杨树雄。杨树雄雇佣原告侯宗华在其分包的外架工程项目上提供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6年10月2日中午13时左右,原告在该工程项目做楼梯维护时,在搬运钢管过程中,钢管坠落将原告左脚砸伤,经图木舒克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一近节趾骨骨折,住院17天,后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2017)临鉴字第049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原告的损伤的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7000元,误工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侯宗华与被告郭学彬、杨树雄、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焦点之二是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将工程分包作业交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郭学彬,郭学彬又将其中的外架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杨树雄,是否具有相应的选任过失。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注销,并不影响其在本案中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将自己承建的图木舒克市博信二期(图市汽配城)建设项目承包给郭学彬承建施工,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与郭学彬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郭学彬将外架工程承包给杨树雄,郭学彬与杨树雄也构成承揽关系。原告侯宗华向杨树雄提供劳务,并由杨树雄给付劳动报酬。工程施工要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而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有一定过错。原告侯宗华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比例本院酌情予以判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侯宗华承担10%责任,被告杨树雄承担70%责任,被告郭学彬承担10%责任,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承担10%责任为宜。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原告诉请和双方庭审陈述,本院对于原告所有医疗费用认定为9761.96元;(2)误工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误工期为120天。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56345÷365=154.37×120=18524.4元;(3)护理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护理期为60天。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56345÷365=154.37×60=9262.2元;(4)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的营养期为60天。本院认为按每天30元计算营养费较为合适,既原告受伤后的营养费为30元×60天=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120元=2040元;(6)法医鉴定费、复印、照相、检查费3200元;(7)残疾赔偿金。34089元/年×20年×10%=68178元;(8)后续治疗费7000元。以上八项共计119766.56元。根据责任比例,被告杨树雄承担的费用为119766.56元×70%-9761.96元=74074.63元;被告郭学彬承担的费用为119766.56元×10%=11976.66元,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119766.56元×10%=11976.6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树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宗华人民币74074.63元;二、被告郭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宗华人民币11976.66元;三、被告新疆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宗华人民币1197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7元(原告后宗华已预交),由原告侯宗华负担557元,被告杨树雄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明代理审判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