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利青、梁秀英、边苗苗、边甜甜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利青,边苗苗,梁秀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宋利青,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左云县。申请执行任边甜甜,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左云县。申请执行人边苗苗,女,200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左云县。申请执行人梁秀英,女,193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左云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大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利青、梁秀英、边苗苗、边甜甜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4409.1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