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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果秀、郇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果秀,郇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被执行人:王果秀,女性,195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郇拉柱,男性,1958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洪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果秀、郇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