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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101号原告:张某1,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牧民。委托代理人:宋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牧民,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委托代理人:张某3,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事业单位职工,住所地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4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张某1变更诉讼请求,需补交案件受理费59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元,邮寄费40元。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