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连凤仙与邸兴彩、彭德荣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凤仙,邸兴彩,彭德荣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788号原告:连凤仙,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邸兴彩,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彭德荣,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连凤仙与被告邸兴彩、彭德荣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连凤仙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凤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连凤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