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卢建朝、文绍章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建朝,文绍章,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建朝,男,汉族,1958年5月4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文绍章,男,汉族,1957年1月14日生,住广西柳城县,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长。再审申请人卢建朝因与被申请人文绍章、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卢建朝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卢建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卢建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晓白审 判 员 祝露露审 判 员 韦秋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