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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耀金五金机电经销处、杜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耀金五金机电经销处,杜刚,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耀金五金机电经销处,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路(红旗大街以东100米路南)。负责人邢学懂,经理。被执行人杜刚,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马玉兰,女,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其他请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3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30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民终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