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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李勇、罗黎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李勇,罗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牛洁冰。被执行人:李勇,男,197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罗黎阳,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勇、罗黎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勇、罗黎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