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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珠凤与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珠凤,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1023行初32号原告范珠凤,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天台山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潘行其,主任。委托代理人戴敏华,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万兴,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告范珠凤因要求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5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珠凤、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赖万兴、戴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珠凤诉称,原告系本村村民。何方村于去年7月底发放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权证,因何方村不承认原告的社员资格,未给原告颁发股权证,亦拒绝发证。原告在2016年10月向天台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申请书,天台县人民政府答复: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具有对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应督促何方村经济合作社颁发股权证,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调查处理结果,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督促何方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颁发股权证的法定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公安局出具给原告的通知;4、公安局出具给何方村的通知;5、下郭洋村的证明;6、行政申请书;7、下郭洋村发给原告丈夫及子女的股权证复印件;8、行政答复书。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辩称,2017年4月28日晚上,答辩人的工作人员参加了始丰街道何方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出席会议的共42名村民代表,对原告是否享受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结果是8票同意,34票反对,原告当即知道了此事,曾到答辩人处表示不服此结果,答辩人告知原告依照法律程序办。答辩人已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未能享受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不是答辩人的法定职责。对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2017年4月28日何方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签到册;投票单。证明答辩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天台县人民政府邮寄行政申请书,要求督促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颁发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等事宜。2017年3月2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答复: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和天台县农业局具有对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答复人将督促两机关依法作出调查处理,如申请人符合《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社员资格条件,应督促何方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向申请人颁发《股权证》;如何方村经济合作社仍不颁发《股权证》,申请人可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答复书同时抄送天台县人民政府始丰街道办事处、天台县农业局。3月7日,被告签收了天台县人民政府的行政答复书。4月28日,被告指派工作人员参加了始丰街道何方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对原告是否享受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对象进行无记名投票,结果是:出席会议的共42名村民代表,8票同意,34票反对。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本案被告在接到县政府的行政答复书后,即指派工作人员参加了始丰街道何方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对原告是否享受何方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对象进行了无记名投票,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监督之责。对原告是否颁发股权证,是属于何方村村民自治的范畴。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督促何方村经济合作社对原告颁发股权证的法定职责,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珠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许思明人民陪审员  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娇霞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