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志刚、张全明与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刚,张全明,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刚,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张全明,(曾用名张三根),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绕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饶一平,男,194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周志刚、张全明与乌兰察布市仁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此案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院夏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