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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芹与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芹,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孙芹,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盐河大桥北侧振丰村。法定代表人:焦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焦建平,男,汉族,1955年12月2日生,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孙芹与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826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前归还原告货款及运费1391489元,并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焦建平对��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案件受理费17369元减半收取8684.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84.5元,被告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焦建平自愿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此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符合申请撤销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芹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助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