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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郑安富与陈温都苏、胡绍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安富,陈温都苏,胡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郑安富,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陈温都苏,男,1960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胡绍贵,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郑安富与陈温都苏、胡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温都苏、胡绍贵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陈温都苏、胡绍贵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郑安富未受偿金额为1105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包苏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