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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负责人王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7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曲家店镇街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2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街内303国道旁,房屋所有权证昌图县某某镇镇字第AXXXX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砖混合结构住宅。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