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159号原告任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