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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1159号原告任某某,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建宏,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霞,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 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