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伟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43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伟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莱西市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吸毒于2011年8月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1月24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强制措施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439号指控事实2016年12月初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伟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刘家院西嘉园小区门口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磊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同日晚上20时许,王伟在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刘家院西嘉园小区门口处再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刘某磊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被告人王伟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王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葛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