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蔡中武、沈军卫、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军卫,蔡中武,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张永军,曾照涛,沈国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军卫,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中武,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荣新村。法定代表人盛建康,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董丽琴,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军,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照涛,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国芳,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上诉人沈军卫因与被上诉人蔡中武、杭州萧山城市建筑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张永军、曾照涛、沈国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沈军卫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原审判决书后,于2017年6月27日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向沈军卫送达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费2248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沈军卫收到该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军卫不依法履行二审交纳上诉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军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俞建明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亦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