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立丽与周君、姜月凤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丽,周君,姜月凤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1990号原告:王立丽,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周君,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姜月凤,女,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立丽与被告周君、姜月凤彩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君、姜月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丽诉称,原告经营05057号彩票站,被告周君到05057号彩票站购买彩票,当日购买彩票的款项为19300元,并承诺当天偿还。但被告当时并没有偿还,原告无奈报警,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周君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姜月凤系被告周君的母亲,出具担保书,承诺被告周君在五个月内将所欠款项还完,如未还完款项,其愿意作为担保人为被告周君偿还款项,但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承诺,故此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欠款193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周君未作答辩。被告姜月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月凤、周君系母子关系。原告王立丽经营05057号彩票站,2015年8月19日被告周君到05057号彩票站购买彩票,当日购买彩票的款项为19300元,当时未付现金,承诺当天偿还。被告周君当日没有偿还,原告报警后,被告周君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我叫周君现住二十五小区二零二栋××五零一我的身份证号,于2015年8月19日欠05057号彩票站壹万玖仟叁佰元整。欠款人周君(按手印)2015年8月19日。”被告姜月凤系被告周君的母亲为被告周君出具担保书一张,内容为:“本人姜月凤愿意为儿子周君担保欠款19300元壹万玖仟叁佰元,于5个月还完,我愿意为周君还款。担保人姜月凤(按手印)2015年8月19日”。此款一直未还。原告王立丽2017年4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担保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君从原告处购买彩票合款19300元应及时给付原告,被告姜月凤自愿为被告周君的欠款19300元担保,对此欠款应负连带给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9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丽彩票款19300元;二、被告姜月凤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被告周君、姜月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