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民终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高雅娟、张聪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雅娟,张聪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1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雅娟,女,1992年5月30日生,壮族,住蒙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聪,男,1990年5月18日生,回族,住石屏县。上诉人高雅娟因与被上诉人张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石屏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5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雅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雅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雅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雅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正东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希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