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本显与张建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本显,张建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671号原告:吕本显,男,汉族,1957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张建林,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本显起诉被告张建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吕本显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本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