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飞月与王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月,王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2600号原告:蔡飞月,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王玉清,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飞月与被告王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