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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骆小玲、苏某1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小玲,苏某1,苏定友,黄玉青,苏某2,郭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218-2号申请执行人骆小玲,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苏某1,男,200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苏定友,男,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黄玉青,女,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苏某2,女,200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郭程,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骆小玲、苏某1、苏定友、黄玉青、苏某2与被执行人郭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骆小玲、苏某1、苏定友、黄玉青、苏某2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骆小玲、苏某1、苏定友、黄玉青、苏某2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骆小玲、苏某1、苏定友、黄玉青、苏某2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