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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翟文会与郭海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31执137号郭海伦:你与翟文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文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标的款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3、延迟履行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5387.5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红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席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