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天雨超市与被执行人罗彦军申请支付令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阳县天雨超市,罗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天雨超市。住所地寿阳县受川路。法定代表人闫俊霞,女,该超市业主。被执行人罗彦军,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天雨超市与被执行人罗彦军申请支付令一案,因被执行人罗彦军未主动履行本院(2017)晋0725民督1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天雨超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彦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彦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2924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