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枚、罗奇萍与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枚,罗奇萍,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559-1号申请执行人黄枚,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泉门口路。申请执行人罗奇萍,女,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陆水湖泉门社区五组。被执行人白亮,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国源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8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2017)鄂128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亮在银行存款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14000元。。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