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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某1、张某1等与代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1,张某1,代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338号原告:代某1,男,201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张某1,女,201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法定代理人:张某2,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原告代某1、张某1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宇,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某2,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1、张某1与被告代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1、张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1、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代某1、张某1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玉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