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成刚、赵广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成刚,赵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2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成刚,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义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钟树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广东,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长兴县看守所。辩护人顾伟成、蒋越,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成刚、赵广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成刚及其辩护人钟树明、被告人赵广东及其辩护人蒋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姜成刚通过雇佣他人搭建通讯传输通道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6万余组。被告人赵广东明知他人在网络上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为牟利,仍然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非法获利5万余元。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成立,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姜成刚、赵广东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成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其获取的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6万余组有异议,提出自己获取的认证信息没有起诉书认定的这么多,但具体多少表示记不清了。被告人姜成刚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6万余条属证据不够充分。辩护人对公安人员经过对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服务器勘查获取的游戏账户信息65×××34条存在诸多疑点。一个服务器可以租赁给多人,在被告人被抓获以后,在其服务器里仍然显示出许多游戏账户信息。有的游戏账户信息在服务器显示出来,但该账号并没有被盗取。2、本案中缺少被告人姜成刚获利多少的证据,人民法院审判同类案件应以获利金额为量刑标准。被告人获利20000元左右,应该在3年以下量刑。3、被告人的亲属愿意退赃,以减少社会危害性。4、被告人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姜成刚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赵广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赵广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东获利五万余元,辩护人不予认可。本案的犯罪金额仅仅是被告人的认罪行为,而张某的转账记录中也没有转账说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2、被告人属从犯。被告人系受雇佣搭建后台,拿到的是佣金。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起到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庭情况困难。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赵广东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广东明知被告人姜成刚等人在网络上盗取他人的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为牟利,仍然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使得被盗的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能顺利回传到盗号人员使用的服务器上。被告人赵广东因此获利5万余元。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姜成刚经预谋,通过木马程序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从而盗取他人网络游戏的身份认证信息,并倒卖牟利。期间,被告人姜成刚雇佣被告人赵广东搭建通讯传输通道。通过此手段,被告人姜成刚共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6万余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李某1的证言;被害人周某、骆某2的陈述;被告人姜成刚、赵广东及同案人杨某、李某2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被告人姜成刚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非法获取的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的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姜成刚使用的涉案电脑服务器进行勘查,将数据库进行备份后导出,然后将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排序和除去重复的信息,经过整理汇总得出数据库中共有非法获取的他人网络游戏身份认证信息6万余组。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虽然对该数额提出异议,但现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存在重复和不真实。因此对被告人涉案信息数额应按照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广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获利的金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广东非法获利五万余元,有被告人赵广东的多次供述其为他人“搭建后台”共获利五万余元。且被告人的供述能与被告人姜成刚的供述、户名为张某、卡号为62×××07的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被告人赵广东非法获利五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广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成刚以非法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广东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仍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技术帮助,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据此,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姜成刚、赵广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成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广东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硬盘四个、U盘三个、QQ令牌六个、硬盘四块、华为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苹果6P手机一部、LG手机一部、银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菊华审 判 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