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克勇与贾红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勇,贾红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732号原告李克勇,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被告贾红连,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永,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1993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一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勇与被告贾红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李克勇负担。审判员 赵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