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艳芳、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芳,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刘艳芳,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科技园区D#2层。法定代表人宇露。申请执行人刘艳芳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430.9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刘艳芳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和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以上执行情况,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10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