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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留灵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853号被罚款人留灵彬,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秀英与被执行人留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留灵彬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4230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留灵彬罚款1000元,限在2017年7月2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办案人: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