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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245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许哲伟、戴晓磊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45号东渡大厦15F。法定代表人:孙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哲伟,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戴晓磊,女,198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装饰城。经营者:许哲伟。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许哲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日归还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62784.88元、律师费65255.69元及利息(代偿款3262784.88元自2016年7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2405%计算)。2、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对许哲伟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3424元,由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哲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已歇业。本院在审理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戴晓磊的工资(保留了3500元基本生活费)。另查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戴晓磊银行存款506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已执行到位5060元,尚未执行到位3356404.5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许哲伟、戴晓磊、张家港市杨舍镇九州南港建陶营业部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