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张建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张建农,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39-11号。负责人:方建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建农,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开化县。被执行人:程晓红,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开化人,住开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2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缴纳执行费22703.97元及案件受理费11371.5元。但被执行人张建农、程晓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农名下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螺丝山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国用2001字第1909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国用2001字第191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