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居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融水县。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融水××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个人工资账户62×××20内有存款,应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个人工资账户62×××20内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兰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