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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鸿国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9号之二被执行人张鸿国,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鸿国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张鸿国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鸿国的银行账户存款360.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