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鸿国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79号之二被执行人张鸿国,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晋112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张鸿国罚金50000元。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后查明,张鸿国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鸿国的银行账户存款360.5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宏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